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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陷阱239: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的效力认定与风险防范
发布日期:2025-10-12 14:11    点击次数:144

一、核心结论

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(即约定卖方同意买方变更、增加或减少买受人的条款),在正常交易(真实购房需求、无恶意规避政策)中合法有效;但在炒房套利、逃税或掩盖非法目的(如洗钱、虚假交易)等情况下,可能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,被法院认定为无效。

二、具体情形与效力分析

结合上海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,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的效力需根据交易目的、履行情况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综合判断:

(一)正常交易:条款有效

若变更买受人的目的是解决真实购房需求(如买方因家庭变故、限购政策调整需更换符合条件的买受人,或因继承、赠与转移产权),且未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,法院通常认定条款有效。

如:原买受人与卖方约定“可变更买受人”,后因原买受人限购,双方协商将买受人变更为其配偶(符合购房资格),法院认为该变更系真实意思表示,未违反法律规定,判决支持继续履行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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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:买方因工作调动需将房屋过户至配偶名下,卖方配合办理,法院认定“变更买受人”系合理调整,条款有效。

(二)非法目的:条款无效

若变更买受人的目的是炒房套利、逃税或掩盖非法目的,法院会以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”或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为由,认定条款无效。具体包括以下情形:

1. 炒房套利:破坏房地产调控政策

若买方通过“变更买受人”条款,以“低买高卖”为目的倒卖房屋(如职业炒房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,再变更买受人为第三方,赚取差价),法院会认定该行为违反《民法典》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”的规定,条款无效。

如:买方系二房东兼中介,与卖方约定“可变更买受人”,后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,赚取27万元差价。法院认为,买方利用条款规避限购政策、炒房套利,条款无效,驳回其要求支付差价的请求。

2. 逃税:损害国家税收利益

若变更买受人的目的是通过“阴阳合同”或“虚假交易”逃避缴纳税款(如变更买受人后,以更低价格签订“阳合同”备案,隐瞒真实成交价),法院会依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账簿,不缴或少缴税款的,应当追缴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罚款”的规定,认定条款无效。

如:买卖双方通过“变更买受人”条款,将房屋以100万元(真实价)出售给第三方,但备案合同价为80万元(逃税20万元)。法院认为,该行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,条款无效,判决卖方补缴税款并承担滞纳金。

3. 掩盖非法目的:如洗钱、虚假交易

若变更买受人的目的是掩盖洗钱、虚假诉讼或其他非法活动(如通过变更买受人,将非法所得转化为“合法”房产),法院会依据《民法典》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”的规定,认定条款无效。

如:买方通过“变更买受人”条款,将房屋过户至其控制的空壳公司名下,用于转移非法所得。法院认为,该行为掩盖洗钱目的,条款无效,判决撤销房屋过户登记。

三、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审查要素

上海法院在审理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纠纷时,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,以判断条款效力:

1. 合同目的:是否为真实购房需求

法院会通过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购房资格证明等证据,审查买方变更买受人的真实目的。若为炒房、逃税或非法目的,条款无效;若为真实需求(如家庭变故、限购调整),条款有效。

2. 履行可能性:变更后的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

若变更后的买受人不具备上海购房资格(如限购对象、无社保记录),法院会认定条款无法履行,驳回买方要求变更的请求。如:变更后的买受人因无上海社保,法院认为条款无法履行,判决卖方无需配合。

3. 证据链:是否存在恶意串通

法院会审查买卖双方与第三方的关系(如是否为亲属、中介关联)、资金流向(如是否存在虚假转账)等证据,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。若存在,条款无效。

四、风险防范建议

为避免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无效,买卖双方需注意以下几点:

1. 明确条款目的:避免“炒房”“逃税”表述

在合同中明确变更买受人的原因(如“因买方限购,需变更为配偶”),避免使用“炒房”“转卖”“避税”等敏感词汇,防止被认定为非法目的。

2. 核实买受人资格:确保符合购房政策

变更买受人前,核查第三方的购房资格(如上海户籍、社保记录、婚姻状况),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条款无法履行。

3. 保留证据:证明真实交易

保存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购房合同等证据,证明变更买受人的真实目的(如家庭变故、限购调整),避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。

4. 咨询律师:规避法律风险

在签订合同前,咨询专业房产律师,审查条款内容,确保符合法律规定,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损失。

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“变更买受人条款”并非绝对有效,其效力取决于交易目的与履行情况。正常交易中,条款有效;非法目的(炒房、逃税、掩盖非法目的)中,条款无效。买卖双方需谨慎约定条款内容,核实买受人资格,保留证据,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法律风险。

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。另可参考《二手房陷阱: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》一书。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、执行和处置,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“蚂蚁斗大象”律师团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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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陷阱234:因自身限购,通过“挂靠代缴”社保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,因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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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陷阱223:婚前付全款买房,登记在另一方名下,根据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来判断,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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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于:上海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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